各市州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殘聯:
殘疾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殘疾的兒童,包括社會散居殘疾孤兒和兒童福利機構內撫養的殘疾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殘疾兒童,是需要格外關心、格外關注的特殊困難群體。家庭是殘疾孤兒成長的最佳環境,依法收養是殘疾孤兒回歸家庭的主要渠道,幫助殘疾孤兒回歸家庭能夠更好保障殘疾孤兒成長。為貫徹落實《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中國殘聯關于進一步促進殘疾孤兒回歸家庭的通知》(民發〔2024〕6號)精神,切實維護殘疾孤兒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開展收養工作
(一)做好送養前篩查摸底。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兒童福利機構送養殘疾孤兒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定期對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孤兒進行排查,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兒童福利機構要把促進機構內殘疾孤兒回歸家庭作為工作重點,及時為殘疾兒童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要結合殘疾孤兒日常體檢報告和生長發育等情況,認真篩選可送養兒童,將符合送養條件的列入擬送養名單,細化完善殘疾孤兒殘疾狀況、醫療康復情況、后續康復治療建議等重要信息,結合兒童年齡、個人意愿等因素,選擇適合的收養人,做到能送早送,讓更多殘疾孤兒享受家庭溫暖。
(二)規范開展收養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級收養評估工作要求開展收養評估、辦理收養登記,保障被收養殘疾孤兒和收養人合法權益。認真評估收養家庭收養動機、道德品行、融合情況等內容。收養評估報告要歸入收養檔案,作為收養登記機關審核收養申請人是否具備收養條件的參考依據。收養評估合格、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殘疾孤兒被收養后,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被收養殘疾孤兒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收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公安機關依法辦理。收養人依據法律法規提出保守收養秘密申請的,公安機關可以在居民戶口簿上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關系登記為父母子女關系。
二、優化支持保障政策
對我省戶籍被收養的殘疾孤兒(以下簡稱“被收養殘疾孤兒”),給予相應的基本生活、教育和醫療康復等保障。
(一)繼續保障基本生活。殘疾孤兒被收養后,經向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可以繼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縣級民政部門核實后,按照本地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不計入殘疾孤兒所在家庭收入。跨區域戶口遷移的,收養人應當及時向遷入地民政部門提出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申請,并同步告知遷出地民政部門。遷出地、遷入地民政部門要做好基本生活費發放銜接,避免出現漏發或重復發放的情況。被收養人年滿18周歲、死亡、殘疾康復或者申請不再領取的,應及時停發。各地民政部門應當規范基本生活費發放管理,防止出現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情況,同時應當建立基本生活費發放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全部資料建檔備查。
(二)納入教育保障范圍。各地教育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被收養殘疾孤兒納入當地教育資助政策范圍,根據實際安置就近入園入學。對在公辦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就讀的被收養殘疾孤兒,符合條件的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資助政策給予資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被收養殘疾孤兒按規定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范圍;對在普通高中就讀的被收養殘疾孤兒,按規定享受國家助學金和免學雜費;對在中高等職業學校、普通高校就讀的被收養殘疾孤兒,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納入教育資助范圍予以資助。被收養人年滿18周歲,仍在中等職業學校或高等職業學校、普通全日制專科學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學校等高等院校就讀中專、大專、本科和碩士研究生的,可參照享受“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政策。
(三)延續享受救助政策。各地衛生健康、醫保、殘聯等部門,應當按規定落實好被收養殘疾孤兒在醫療衛生機構就診服務、醫療保障和康復救助等政策,統籌發揮好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的作用。殘疾孤兒被收養后可延續納入“孤兒醫療康復明天計劃”項目資助,一級、二級殘疾孤兒被收養后按規定享受重度殘疾人醫療保障待遇,納入二類救助對象。被收養殘疾孤兒需要定期康復的,收養家庭可以自愿選擇省內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實施免費康復服務,符合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條件的,由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服務機構提供康復服務。兒童福利機構和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服務機構應免費為養父母提供康復技能培訓。符合條件的被收養殘疾孤兒,也可按規定享受社會救助或殘疾人保障相關待遇,但應做好各項政策銜接,避免重復享受。
三、規范基本生活費申報與管理
(一)申請。收養登記辦結后,按照自愿申報原則,收養人可向被收養殘疾孤兒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湖南省被收養殘疾孤兒繼續領取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登記表》(附件1);
2.《收養登記證》原件;
3.收養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被收養殘疾孤兒戶口簿原件;
4.被收養殘疾孤兒本人的殘疾證明;
以上材料民政部門應復印存檔。對申報材料不全的,民政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收養人申報所需材料,必要時協助收養人完善申報材料。
(二)審批。被收養殘疾孤兒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在收到相關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三)發放。被收養殘疾孤兒基本生活費從審批通過的次月起由縣級民政部門通過社會化發放方式,按月發放。
(四)停發。各地民政部門應當規范基本生活費發放管理,防止出現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情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發放基本生活費:
1.被收養殘疾孤兒年滿18周歲的,從滿18周歲后的次月起停止發放;
2.被收養殘疾孤兒死亡的,從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
3.解除收養關系的,從解除收養的次月起停止發放。散居孤兒按規定重新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集中養育孤兒由原所在的兒童福利機構負責辦理重新入院手續和相關保障待遇;
4.被收養殘疾孤兒殘疾康復或者申請不再領取的,從次月起停止發放;
5.其他應當停止發放的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部門協同。各地民政、教育、公安、財政、衛生健康、醫保、殘聯等部門要高度重視,嚴格落實部門職責,加強溝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時研究解決促進殘疾孤兒回歸家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工作落實到位。民政部門要規范收養登記辦理工作,落實好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孤兒醫療康復明天計劃”、“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社會救助和殘疾人保障等政策,定期向各部門推送、共享本轄區戶籍被收養殘疾孤兒信息。教育部門要落實好教育資助政策,保障被收養殘疾孤兒平等接受中小學教育并納入學籍管理,保障符合條件的被收養殘疾孤兒按規定享受有關助學政策。公安機關要妥善做好被收養殘疾孤兒戶籍辦理等工作,嚴厲查處打擊遺棄、買賣兒童等違法犯罪行為。財政部門要做好被收養殘疾孤兒相關政策資金保障。衛生健康部門要指導相關醫療機構做好被收養殘疾孤兒醫療救治和康復工作。醫保部門要保障被收養殘疾孤兒享受相關醫療保障政策。殘聯部門要保障被收養殘疾孤兒享受相關康復救助政策。
(二)開展關愛服務。殘疾孤兒被收養后,殘疾孤兒送養人與收養人可以采取雙方認可的方式,保持經常性聯系,溝通被收養人養育、醫療、康復、教育等情況。民政部門要建立家庭收養殘疾孤兒養育情況監督跟蹤管理機制,縣級民政部門、被收養殘疾孤兒原所在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在收養登記后每半年開展一次回訪,對被收養人融入家庭情況和生活成長情況進行了解,被收養人融入3年后,視情況開展定期回訪。對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收養關系。各級民政部門可以引導社會組織、專業社工、志愿者等為有需求的被收養殘疾孤兒及其家庭開展關愛服務活動,促進被收養殘疾孤兒融入社會。
(三)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臺、網絡等媒體,積極開展鼓勵收養殘疾孤兒政策宣傳工作。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宣傳,倡導依法收養觀念,弘揚中華民族慈幼恤孤傳統美德,褒揚收養殘疾孤兒的愛心善舉,引導群眾反對遺棄、買賣兒童等違法行為和私自收養等陳規陋習,引導更多有收養意愿的內地公民收養殘疾孤兒,讓全社會都關心、支持殘疾孤兒回歸家庭工作,為其提供多樣化、個性化服務,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本通知中“被收養殘疾孤兒戶籍所在地”指被收養殘疾孤兒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后落戶的戶籍所在地。被收養殘疾孤兒戶籍所在地不在本省的,不適用本通知。本通知印發前已經辦理殘疾孤兒收養登記且被收養殘疾孤兒未滿18周歲的,可以憑《收養登記證》、孤兒殘疾證明到被收養殘疾孤兒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領取孤兒基本生活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湖南省被收養殘疾孤兒繼續領取孤兒基本生活費申
請登記表
2.被收養殘疾孤兒走訪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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